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层次人才学科配套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更好地服务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创新团队建设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学科配套经费使用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学科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支撑条件建设,即学科配套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学科配套经费仅限本人及所在团队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转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作其它用途。合同约定使用期满,剩余经费原则上全部清零。
第三章 经费使用程序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或学校批准的开题报告、项目任务书等是高层次人才学科配套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后期使用该项经费要严格按照协议、合同或开题报告、项目任务书的预算支出科目、设备购置计划等执行。
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的有关协议、合同或学校批准的开题报告、项目任务书中未对学科配套经费的用途进行规划的,应首先对经费使用总体进度安排和设备购置计划进行规划,经所在学院(部)教授委员会论证、学院(部)审核,并报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使用学科配套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需填写《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设备请购单》(学科建设处网站“文档下载”栏目下载),经学院(部)审核后,报学科建设处审批、购买。
第四章 经费使用调整与年度预算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学科配套经费使用计划如有调整,应由所在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组织会议对调整后的学科配套经费使用计划进行审核论证,经学院(部)教授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需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学科配套经费使用预算额度和设备购置计划,由学科建设处与财务处等部门协调经费预算。学校批准的年度学科配套经费需在当年使用完毕,剩余经费清零。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当提前提交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本办法使用经费,规范经费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学科建设处 人事处
20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