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与执行过程中典型科研不端行为案例处理
发布时间: 2013-10-08  作者:  浏览次数: 0

国科金监决定〔20132

关于郝汉舟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湖北某高校郝汉舟凭借虚假的SCI论文做基础,2011年申报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资助(批准号41171256),2012年又进行了申报(受理号41273261)。郝汉舟从未出境,申请书中将自己说成澳大利亚访问学者,郝汉舟没有硕导资格,将自己说成硕士生导师。

  经调查,郝汉舟从未到澳大利亚做访问学者,也不是硕士研究生导师;2011、2012年两份申请书中“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部分所列已发表论文中,6篇次英文论文实际署名没有郝汉舟,郝汉舟篡改论文署名,将自己列入论文作者,同时捏造了1篇至今尚未发表的论文。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撤销郝汉舟2011年度面上项目“外源激素对超富集植物蜈蚣草砷富集调控的研究”(批准号41171256),追回已拨经费;取消郝汉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给予郝汉舟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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